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0.32.?.? |
標題: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 | 網址: | 無 | 人氣: | 1298 |
時間: | 2021-09-22 13:46:18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 依人事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相關附件1:1100915人事總處-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pdf (大小:105K 時間:2021-09-22 13:4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