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0.32.?.? |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在公民投票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 | 網址: | 無 | 人氣: | 2067 |
時間: | 2020-02-17 09:58:54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及服務人民,對於公投案自應保持行政中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9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務人員除應遵守中立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又參照中立法第9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資源,係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準)用對象一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