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學 | 承辦: | 教學組 | 來源: | 10.32.?.? |
標題: | 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網址: | 無 | 人氣: | 1426 |
時間: | 2020-01-14 11:03:53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9年1月10府教小字第1080320554號令修正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四、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次數及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之。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未經學校核准給假無故缺考者,經補行評量其補考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授課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列印。
七、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本準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另彈性學習課程依學校開設科目分別給予成績,並應將彈性學習課程各科加權平均為該課程總成績。
八、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節數加權計算之;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九、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次數各校得另定之。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得另登錄於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