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0.32.?.? |
標題: | 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 | 網址: | 無 | 人氣: | 1491 |
時間: | 2019-12-30 11:00:05 (2019-12-30 11:00:53 更新)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考量公立幼兒園教師所任職務教學對象為幼兒,確須考量體能負荷之合宜範圍,爰93年7月2日令釋有關調降自願退休年齡部分,尚無變更之必要。即公立幼兒園教師於準用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相關附件1: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pdf (大小:121K 時間:2019-12-30 11: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