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之1條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2月18日公告的裁罰基準(如附件),入境旅客自疫情國家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1次違規將裁罰20萬元,第2次開罰100萬元;外來人士遭罰20萬元未能繳清罰款者移送內政部移民署當場拒絕其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