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輔導 | 承辦: | 輔導長 | 來源: | 10.32.?.? |
標題: | 為落實社會救助通報,請依法進行責任通報 | 網址: | 無 | 人氣: | 1266 |
時間: | 2018-02-12 10:43:47 (2018-02-12 10:51:14 更新)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二、為落實上開責任通報機制,若教師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請依法責任通報於輔導室,由輔導室填寫「桃園市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並【傳真通報救助者戶籍所在地之本市區公所】,俾利後續調查及提供必要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