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