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教學
承辦:
學務長
來源:
163.30.?.?
標題:
依規定督導貴屬健康相關課程教師落實專業在職進修
網址:
無
人氣:
1337
時間:
2016-07-23 16:07:16
附件:
無
管理:
刪除
編修
說明: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二、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包含國小及國中健體領域健康教育教師(專業及非專業教師)。
三、請轉知貴屬依前揭規定參加專業在職進修,並請貴校確盡督導之責,俾以提升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專業知能。
[上一頁]
[回搜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