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特教 | 承辦: | 輔導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請確實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 網址: | 無 | 人氣: | 1329 |
時間: | 2016-05-27 13:22:18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轉知教育局來文】
一、依據桃園市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總質詢議員質詢事項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暨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
三、請貴校(園)於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應請身心障礙學生之任課教師參加,以利教師了解學生學習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