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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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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192.168.?.?
標題:
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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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6 1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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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該院民國91年9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各機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之規定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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