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有關銓敘部函以,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 網址: | 無 | 人氣: | 1361 |
時間: | 2015-12-22 11:08:33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人考字第1040010666號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相關附件1:1041217au03ru84.pdf (大小:116K 時間:2015-12-22 11:08: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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