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轉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 | 網址: | 無 | 人氣: | 1216 |
時間: | 2015-12-17 09:03:27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40098218號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66146號函辦理。
二、依該部解釋意旨,教師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務學校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