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學 | 承辦: | 學務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條件之規定 | 網址: | 無 | 人氣: | 1321 |
時間: | 2015-11-05 15:22:16 (2015-11-05 15:23:21 更新)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