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學年度全國中正盃曲棍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本競賽規程奉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40029289號函核備。
二、宗旨:實踐蔣公遺訓推行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
之精神,並提高曲棍球運動水準。
三、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
(三) 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市政府教
育局。
(四)承辦單位:桃園市體育會曲棍球委員會、桃園市立凌雲國中、桃園市祥安國
小。
四、比賽日期及地點
(一)比賽日期:民國104年11月14日(星期六)至11月22日(星期日)
止,共計9天。
(二)比賽地點:桃園市龍潭運動公園曲棍球場。
五、開幕典禮:民國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地點:桃園市龍潭運動公園曲棍球場。
六、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一) 9歲混合組:限國小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二) 國小男子乙組:限國小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3年9月1日以後出生
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三) 國小女子乙組:限國小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3年9月1日以後出生
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四) 國小男子甲組:限國小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2年9月1日以後出生
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五) 國小女子甲組:限國小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2年9月1日以後出生
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六) 國中男子組:限國中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七) 國中女子組:限國中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八) 高中男子組:限高中(職)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86年9月1日以後
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九) 高中女子組:限高中(職)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86年9月1日以後
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十) 社會男子組:凡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身心健康,思想純正者均可組隊
報名參加。
(十一) 社會女子組:凡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身心健康,思想純正者均可組
隊報名參加。
(十二)社會OB組:凡民國64年12月31日以前出身者,男女生可組隊報名參加。
備註: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每校限報一隊。
七、註冊報名方式:
(一)日 期:報名自即日起至104年10月14日止。
(二)方 式:
1.依所附格式詳填後,以掛號郵寄、親自報名或網路報名
(wei2129@mail.saes.tyc.edu.tw)。
2.地 點:桃園市祥安國民小學學務處。
3.住 址:桃園市平鎮區湧安路45號。
4.電 話:(03)419-2135轉320 傳真:(03)469-7939
5.聯絡人:鍾騰葦教練(0928-522661)。
(三)報名人數:
1.每隊職員四至五人含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
2.國小組、國中女子組、高中女子組、社會OB組採六人制,報名人數六人
至十二人。
3.國中男子組、高中男子組、社會組採十一人制,報名人數十一至十八人。
(四)報 名 費:1.國小組、國中女子組和高中女子組等,每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2.國中男子組、高中男子組、社會組和社會OB組等,每隊新臺幣
貳仟元。
(五)手 續:
1.請依本會印製之報名表填寫清楚,蓋負責人印章,外埠以郵戳為憑,報
名請用掛號郵寄〈國中組以上,需填2份報名表〉。
2.機關學校報名請附公函並報名單上加校印,並須經領隊、教練簽名蓋章。
(六)本會為每隊報名參加比賽選手投保平安險。
八、比賽辦法:
(一)本次競賽國小組國中女子組、高中女子組、社會OB組採六人制,國中男子組、高中男子組、社會組十一人制。
(二)各組報名二隊以上、五隊以下(包括五隊)採單循環。平手時不延長,兩隊
各得一分。
(三)各組報名六隊以上、九隊以下,採先分兩組單循環預賽,每組取兩名進入決
賽,決賽取前三名(兩隊併排第三名),分組第三名則以併列第四名。
(四)各組報名九隊(含九隊)以上採雙敗淘汰制,其餘按成績取五、六名。
(五)報名一隊時,則不予比賽。
(七)各組編列種子隊,同一校或單位報名兩隊以上時,則分別編列。
(八)比賽時間:六人制-三節每節十分鐘,中場各休息二分鐘。十一人制-上下
半場各三十分鐘,中場休息五分鐘。循環賽不分出勝負,各得
一分。複賽或決賽其終場比賽間結束不再延長直接採射25碼球
或7碼球定勝負。
九、比賽規定:
(一)球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及學生證,國小組
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及有照片在學證明書,以便檢查。
(二)每位球員僅限報名一隊。高中組球員可跨組報名社會組、國中女生組可跨
組報名高中女生組。【以秩序冊報名名單為主且限報一隊】。
(三)每隊必須穿著代表單位之整齊服裝,球衣號碼必須明顯,守門員球衣應與
球員有明顯區別,守門員出場比賽時必須穿戴面具、護胸、手套、護腿,
否則不得出場比賽,且護胸須穿著於守門員球衣內,違者罰處25(7)碼球。
(四)比賽用球:各組均採用本會指定比賽球。
(五)國中以上女子組比賽服裝一律穿著褲裙出賽。
十、比賽細則:
(一)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准出場比賽。
(二)運動員均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比賽,否則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三)參加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之,其裁判為終決。
(四)凡比賽中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並交付紀律委員會議
處。
(五)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並送
紀律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依法辦理。
(六)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除向大會提出具
體說明,經大會查說屬實者外。
(七) 凡在本比賽中,被罰綠牌警告之球員,應停賽1分鐘(六人制)、2分鐘
(十一人制),黃牌警告之球員,應停賽2分鐘(六人制)、5分鐘(十
一人制)並至管制區休息。
(八) 凡在本比賽中,如被罰二次黃牌(不同場)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
再次黃牌警告時,則再停賽一場。
(九) 凡在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一場,情形嚴重者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一)凡比賽其間球員發生暴力行為,該球員馬上終止本次比賽,並處停賽一年之處分。
十一、申 訴:
(一)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各比賽開始前提出,賽畢後概不予受理。
(二)合法之申訴在該比賽後半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並繳保
證金五千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回,否則予以沒收
充為大會獎金之費用。
(三)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會議之判決為終決。
十二、罰 則:
(一)代表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出賽時,經發覺或檢舉屬實時,取消該隊比賽
資格。
(二)選手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紀律時取消其比賽資格。
十三、計分方法:
(一)每場比賽得分如下:勝一場得3分,平一場各得一分,敗一場得O分。
(二)如遇兩隊積分相等時,則以獲勝者為勝。
(三)如遇二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以25碼球(7碼球)分出勝負。
(四)三隊積分相等則以25碼球(7碼球)來分出勝負,以採三隊一起輪流射25碼
球(7碼球),其順序如下:甲對乙、甲對丙、乙對丙。取與其他兩隊之對戰
進球數來判定名次,如三隊或二隊進球數相同,則再射一次25碼球(7碼球)
,直到分出勝負。
十四、抽籤、領隊會議及裁判會議:
(一)抽籤訂於104年10月15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在祥安國小學務處舉行。
(二)領隊會議及裁判會議訂於104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3時在桃園市龍
潭運動公園曲棍球場舉行。
十五、選拔優勝隊伍參加國際比賽辦法:
(一) 國小組:各組依名次推薦參加2016年國際各項曲棍球分齡賽。
美國加洲盃分齡賽、馬來西亞分齡賽、澳洲奧伯利盃分齡賽。
墨西哥分齡賽、加拿大分齡賽…等國際賽。
(二) 國中組:依名次推薦參加2016年國際各項曲棍球分齡賽。
美國加洲盃分齡賽、馬來西亞分齡賽、澳洲奧伯利盃分齡賽。
墨西哥分齡賽、加拿大分齡賽…等國際賽。
(三) 高中組:依名次推薦參加2016年國際各項曲棍球分齡賽。
美國加洲盃分齡賽、馬來西亞分齡賽、澳洲奧伯利盃分齡賽。
墨西哥分齡賽、加拿大分齡賽…等國際賽。
(四)社會組:依名次推薦參加2016年國際體育交流之各項活動比賽。
(五)國家代表隊選拔方式:擬由本會選訓小組另訂選拔辦法。
十六、錦標與獎勵:
(一) 各組錄取冠、亞、季、殿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球員獎狀一張,若達
8隊,五、六名頒發獎狀一張。
(二) 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四條第8款規定。參加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1. 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2. 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3. 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4. 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5. 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6. 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7. 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8. 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十七、附 則:
(一)經 費:參加比賽隊伍之一切經費自理。
(二)比賽期間,由大會統一保險。
(三)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104)學年度符合教育部辦理之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
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
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本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
績優生甄試資格)。
(四)因天候關係比賽無法進行時,保留成績,延期繼續比賽。
〈五〉報名費部分,「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十八、本規程經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