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轉知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 | 網址: | 無 | 人氣: | 1294 |
時間: | 2015-10-08 14:35:01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9865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勞動部於104年9月8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
三、 | 另查公務人員及教師皆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上開人員依規定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教師請假規則)之上限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前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核)之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