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轉知勞動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解釋令 | 網址: | 無 | 人氣: | 1415 |
時間: | 2015-10-01 11:20:15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 | 依據本府104年9月16日府勞條字第1040236658號函辦理。 |
二、 |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