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人事
承辦:
人事長
來源:
163.30.?.?
標題:
轉知勞動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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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5-10-01 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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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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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
一、
依據本府104年9月16日府勞條字第1040236658號函辦理。
二、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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