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 | 網址: | 無 | 人氣: | 1310 |
時間: | 2015-09-24 09:11:44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 | 依銓敘部104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440153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按公務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