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東方盃全國各級學校跆拳道品勢暨競技錦標賽
一、宗旨:推行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進而培養及提升跆拳道運動,激勵優秀選手以期參加國際錦標賽。
二、依據:
三、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中華民國跆拳道9段協會
四、主辦單位:高雄市梓官區體育會、高雄市體育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邱志偉立委國會辦公室、翁瑞珠市議員服務處
六、競賽日期:104年10月24〜25日(星期六、日)
七、競賽地點:東方設計學院體育館
八、選手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頒發段證及各縣、市跆拳道委員會頒發8級以上級證者始可報名參加。
(二)報名以鄉鎮、道舘、學校為單位。
九、品勢組級別區分:
(一)個人共9組。
1.國小低年級男女混合組(國小一、二年級)
2.國小中年級男子組、中年級女子組(國小三、四年級)
3.國小高年級男子組、高年級女子組(國小五、六年級)
4.國中男子組
5.國中女子組
6.高中大專社會男子組
7.高中大專社會女子組
(二)雙人混合一般組(四級至一級)含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社會
(三)雙人混合公開組(一段以上)含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社會
(四)三人混合一般組(四級至一級)含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社會
(五)三人混合公開組(一段以上)含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社會
(六)菁英公開男女個人混合組(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000
元)
比賽品勢項目如下:
(一)個人組 初賽 決賽 初賽 決賽
(1)八級組:太級一場 太級一場(7)二級組:太級六場 太級七場
(2)七級組:太級一場 太級二場(8)一級組:太級七場 太級八場
(3)六級組:太級二場 太級三場(9)一段組:太級八場 高麗型
(4)五級組:太級三場 太級四場(10)二段組:高麗型 金剛型
(5)四級組:太級四場 太級五場(11)三段組:金剛型 太白型
(6)三級組:太級五場 太級六場
(二)雙人混合一般組、三人混合一般組。
初賽:太極四場 決賽:太極六場
(三)雙人混合公開組、三人混合公開組。
初賽:太極八場 決賽:高麗型
(四)菁英公開男女個人混合組(不分段級數皆可參加)
初賽:太極八場決賽:高麗型
初賽:高麗型 決賽:金剛型
初賽:金剛型 決賽:太白型
十、競技競賽:
(一)國小男子公開組、國小男子一般組、國小女子公開組、國小女子一般組
(二)國中男子公開組、國中男子一般組、國中女子公開組、國中女子一般組
(三)高中社會男子公開組、高中社會男子一般組
高中社會女子公開組、高中社會女子一般組
競賽方式:
(一)採一般護具電子計分競賽
競賽項目:
十月二十四日( 品勢 )
十月二十五日( 競技 )
賽程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十一、報名辦法及方式:
(一)報名以鄉鎮、道舘、學校為單位。
(二)日期:即日起至104年10月3日截止 如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三)報名費:競技350元個人品勢300元團体品勢 600元
(四)報名及郵寄地點:高雄市岡山區協仁街69號
聯絡電話:0938963655 鄭志忠 教練
(五)報名電子信箱cheng_041710@yahoo.com.tw
★郵寄資料:報名表、(選手教練贈乙份便當)。
(六)報名時所提資料應齊全確實,如有資料不齊全(含保險清冊)或僞造不實,經查明屬實者;均不受理外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七)報名表請各單位教練詳細填寫和檢查,選手資料如有誤時,以原始資料為主。(如資料錯誤導致選手喪失比賽資格,請有關單位自行負責)
(八)各組報名表如附表一。(報名表不足請各單位自行影印)
十二、競賽方式:
各組採初賽、決賽兩場,競賽組別如報名表。
十三、領隊會議及抽籤:
日期:104年10月4日(星期日)上午10:00
地點:高雄市岡山區協仁街69號
十四、比賽時間:
(一)報到時間:104年10月24日上午07:30至8:00
(二)地點:東方設計學院體育館。
(三)請選手攜帶段、級證正本,以便核對資料,檢錄及出賽。(如無段證正本,恕不受理出賽)
十五、比賽規則:
(一)採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評分方式實施。
(二)採全國比賽用之電子計分器。
十六、獎勵方式:
(1) 個人成績:
(競技)各段、級組依評分高低取前4名(第三名並列)頒發獎牌及獎狀
(品勢)各段、級組依評分高低排名(採鼓勵性質)(各)頒發獎牌及獎狀
(2) 團體成績:依個人組別獎牌數多寡計算依金牌數多為勝,若金牌數相同則依銀牌數多為勝,如又相同則依銅牌數多為勝。若金、銀、銅牌數均相同則依最高段組為依據。
(3) 團體錦標:每組取前3名(冠、亞、季軍)各贈獎盃乙座。各組分開計分,不得共同計分。(各組報名未達四人者不列入團體成績計算)。
(4) 各單位若報名15位選手者,本單位將頒贈『優秀教練』獎牌一座以鼓勵各領隊之教練努力推動跆拳道品勢運動風氣。
十七、比賽附則:
(一)比賽服裝以全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道服為主。
(二)檢錄及出賽時選手應主動出示選手證﹝段級證﹞。
(三)比賽場地長8M×8M正方形區域。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提出並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