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函轉有關留職停薪教師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身分認定及適法疑義案 | 網址: | 無 | 人氣: | 1144 |
時間: | 2015-09-01 09:51:17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13170號函辦理。 |
二、 | 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仍具教師之身分及處理時之適法疑義,說明如下: |
(一) | 教育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釋規定,教師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10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
(二) | 102年4月22日教育部訂定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三、 | 爰教師留職停薪規範,於86年8月5日之後,無論是原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現行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皆具有教師身分,如有違反教師法之情事者,該服務學校自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處理。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者,並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將該事件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
★相關附件1:380082000Y0000000_0061374A00_ATTCH1.pdf (大小:126K 時間:2015-09-01 09:5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