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特教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轉知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 網址: | 無 | 人氣: | 1195 |
時間: | 2015-05-22 09:44:08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申請項目及服務內容: 本方案包含「教學服務」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等二項,每校以申請一個項目為原則,若有特殊狀況得專案報准申請。 一、教學服務: (一)申請對象: 安置於各校普通班,未接受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或巡迴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服務時間: 1.核定期程:一學年(學年度開學日至隔年6月,不含寒暑假)。 2.以在校時間抽離,或於假日、課餘時間採外加方式,依學生IEP規劃進行。 3.每週每校最高上限5節,每學年最高上限200節,以平均分配時數為原則。 (三)服務內容: 1.除學業補救外,也可包括語文訓練、知動訓練、團體輔導、學習態度、適應能力、社會能力等,若作學科補救教學,除依安置建議外,請附最近2次成 績單影本(即學生需求證明)及本案新學期預計實施課表。 2.教學服務教師應協助執行IEP,輔導課程內容應與教學方法配合,且盡量配合原班課程,每次服務應詳作記錄。 (四)服務教師: 1.申請教學服務之學校,請於核定通過後自行尋覓適當人選。 2.服務教師優先順位: (1)合格特教教師。 (2)合格教師+特教三學分。 (3)合格教師。 (4)退休教師。 (5)特教系四年級學生已修得身障類相關學分或特研所二年級學生。 (五)補助標準: 1.鐘點費:每校最高上限 200節,國小每節40分鐘260元;國中每節45分鐘360元(第8節輔導課時間400元);高中每節50分鐘400元(第8節輔導課時間550元)。 2.文具、紙張、影印費列入經費概算(佔總鐘點費5%)。 3.有勞(健)保費等經費需求者,得另計無則免。 (六)注意事項:申請「教學服務」需經家長同意,並檢附家長同意書。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 (一)申請原則: 1.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數達15人以上之學校,未配置助理員者,優先考慮核給。 2.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未達15人,但有重度情障、自閉、過動症、肢障等之學生,有助理員協助之迫切需求者。 3.學期中因突發特殊情形嚴重需助理員協助者,學校得視情況提出需求申請,並經本局評估核定各案服務時數,學校應於核定時數內妥適分配時段。 (二)服務時間:核定期程為一學年(學年度開學日至隔年6月,不含寒暑假)。 (三)服務內容: 以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為優先考量,妥適安排助理員之工作內容: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及校園生活等事項,並提供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在校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四)服務人員: 1.進用之助理員應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2.本案需俟核定後,由學校自行上網公告並經公開甄選程序自覓符合資格之人選,以有特教相關資歷或曾參加特教相關研習達36小時(含)以上者優先遴聘。 3.獲遴用之助理員,依規定必須於在職期間參加本市辦理之教育訓練或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學校自辦或本局委辦皆可),上、下學期至少各9小時,請學校本權責覈實核予公假,並得依參與之時數於本案經費額度內支薪。 (五)補助標準: 1.特教學生助理員每月最高補助176小時,薪資每小時120元,一學年以25萬元補助(上學期12萬,下學期13萬);各案服務時數每週最高上限20小時,每小時新臺幣120元(不足一週者,計算基準以每日4小時核算),經費含機關負擔相關費用。 2.寒、暑假非核定執行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予補助。 (六)注意事項: 1.助理員進用後,應每日服務後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服務紀錄。 2.本方案助理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且時薪制助理員無年終獎金及延伸之其他福利。 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申請及作業流程: 一、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召開會議,評估該校是否需要提出申請。 二、欲申請學校備妥資料,提出申請。 三、針對申請學校之文件進行初審。 四、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複審。 五、公告審核結果,請學校依公告結果自覓適合人選。 六、核定學校於實施期程結束後,繳交結餘款及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相關附件1: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pdf (大小:110K 時間:2015-05-22 09:44:08) | |||||
★相關附件2: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doc (大小:43K 時間:2015-05-22 09:4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