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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桃園市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第2次鑑定安置開跑囉!!! | 網址: | 無 | 人氣: | 1224 |
時間: | 2015-03-23 15:02:58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1.104學年度在校生鑑定之特殊生
104學年度在校之疑似特殊生包含:
(1)學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具特殊需求者。
(2)領有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或其他障礙醫療診斷證明之學童。
(3)經學校轉介前介入輔導及學校評估後,為疑似特殊生(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13類之特質)且仍有特殊需求者可提出轉銜鑑定。
(4)疑似感官障礙(如: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及肢體障礙等)或疑似自閉症者,建議學校(幼兒園)轉知學生家長先行帶學生至醫療院所進行醫療評估及服務介入。
(5)學習障礙或情緒行為障礙疑似生請送學習障礙組及情緒行為障礙組定。
2.104學年度在校確認特教生申請重新鑑定安置者
(含重新申請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或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或其他特教服務) (一)重新鑑定項目: 1.集中式特教班學生重新安置普通班(簡表)。 2.普通班學生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教班(新案)。 3.重新評估學生特教類別或特教需求(新案)。 (二)重新鑑定/安置程序: 經鑑輔會鑑定並安置後,學生有變更特教服務及安置方式之需求者,得由 學校相關人員、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其處理程序如 下 1.各校完成個案評估並視需要召開個案會議。 2.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審查個案評估結果及建議,包括教育安置、教學輔導、醫療、家長配合事項等。 3.校內相關評估結果(含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建議,應於鑑定期程內提報鑑 定安置確認。
3.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指家長(監護人)申請其身障子弟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或身心障礙學生因障礙原因消失,或身障生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過期不願再申請,要移除身心障礙身分者
如需申請者請至天使班領取相關表件,
請於4/10(五)前將完整資料備妥至天使班,
謝謝喔!
★相關附件1:桃園市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第2次鑑定安置實施計畫.doc (大小:384K 時間:2015-03-23 15:02: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