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手續:
(一)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親子關係變更需主動通知人事室外,無須繳驗。
◎繳驗收據:
(一)國中、國小無須繳驗。
(二)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三)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例:1.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及轉帳繳費證明。
2.若為網路或電話語音系統等繳費者,除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外請加附「加蓋註冊章之學生證」。
◎請領限制:
(一)夫妻擇一申領。
(二)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或重修等不得請領。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
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
其實際繳納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
2.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5.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