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室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92.168.?.? |
標題: | 幼稚園教師自願退休年齡修正案 | 網址: | 無 | 人氣: | 1099 |
時間: | 2004-07-12 09:50:49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幼稚園教師之退休係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辦理,考量公立幼稚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自九十三學年度(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於比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退休年齡得由現行「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予以調降為「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六歲」。 (桃園縣政府930706府人三字第0930168694號函轉教育部930702台人(三)字第093008304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