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特教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服務對象說明 | 網址: | 無 | 人氣: | 1402 |
時間: | 2014-01-17 15:01:03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徐朝愷
電話:03-3322101#7581
傳真:03-3318446
電子信箱:chaokai@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大園鄉埔心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教特字第10300038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服務對象應符合法規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本府102年9月9日府教特字第1020223753號函諒達)辦理。
二、前開要點規定資源班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服務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一)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生。
(二)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三、惟考量接受資源班服務之學生其相關課程安排與教學服務之一貫性,原則上前開規定自102學年度下學期起正式適用;惟倘學校經評估102學年度下學期有例外情形,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於103年2月14日(五)前報
請本局審查。
正本: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