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102學年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開始申請囉!! | 網址: | 無 | 人氣: | 1308 |
時間: | 2013-09-05 11:28:02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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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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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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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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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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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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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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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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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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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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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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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明 文 件
(高中職以上請檢附下列證件,
國中小免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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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
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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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暨
獨立
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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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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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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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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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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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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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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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證影本(須已蓋註冊章)
□2.學雜費收據正本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於本單位 初次申請者,始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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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專及
五專
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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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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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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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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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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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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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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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證影本(須已蓋註冊章)
□2.學雜費收據正本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於本單位 初次申請者,始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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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
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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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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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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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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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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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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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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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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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證影本(須已蓋註冊章)
□2.學雜費收據正本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於本單位 初次申請者,始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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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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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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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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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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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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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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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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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證影本(須已蓋註冊章)
□2.學雜費收據正本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於本單位 初次申請者,始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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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給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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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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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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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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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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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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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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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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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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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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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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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請填寫本表及繳驗相關證件,並請先詳閱下列規定;簽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且無違反下列規定之虛偽欺矇冒領情事,否則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一、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二)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及學雜費收據正本,但學生證如為IC卡且無法註記已註冊者,得以收費單據代之。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目前為19047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獲部分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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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領到子女教育補助費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此據 經領人 (簽名並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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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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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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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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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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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1:102-1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doc (大小:60K 時間:2013-09-05 11:2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