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室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92.168.?.? |
標題: | 配合師培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有關教師證書申報事宜 | 網址: | 無 | 人氣: | 901 |
時間: | 2004-06-11 11:36:16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本校教師若持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二、請符合規定者洽人事填具教師登記申請表(或自行下載)暨檢附相關文件(詳見教師登記申請表內之檢附證件欄),於本(6)月21日前送人事室辦理。 (桃園縣政府930609府教學字第0930139407號函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0604教中(一)字第0930509564號函) | |||||
★相關附件1:教師登記申請表.doc (大小:45K 時間:2004-06-11 11:3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