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校園安全,教育部於98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幼稚園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法,明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之主管機關皆須為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本年度由明台產物保險承保,相關保險訊息請上明台 產物保險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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