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20036960號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2年2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23722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立法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事項略以,行政院雖針對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訂定實施要點,第4點但書規定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然而公教人員已可以國家預算辦理文康活動,如再允以公假參加,則為雙重優遇,為此要求中央及以下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以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三、為免影響業務正常推動與顧及社會觀感,參照立法院決議,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巿公所及代表會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
四、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