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特教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101下學期學情障鑑定開始提出申請囉! | 網址: | 無 | 人氣: | 2681 |
時間: | 2013-02-22 14:52:59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各位老師、家長您好:
本學期的學情障鑑定已經開始,若有相關需求,請參考附件並向資源班提出申請。
若對於鑑定事項有不清楚的地方,請撥打資源班分機315詢問。
注意事項如下:
1.鑑定工作需先進行校內初篩以及填寫相關資料,最晚請於3/15前提出申請。
2.學習障礙簡述: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的定義,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3.情緒行為障礙簡述:
「情緒行為障礙」係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