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衛生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三商美邦人壽學生團體保險除外責任不予理賠項目 | 網址: | 無 | 人氣: | 1620 |
時間: | 2013-01-23 08:09:21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除外責任: |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托育機構保單條款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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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 | |
二、 |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 |
三、 | 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限於此。 | |
四、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 |
五、 |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
◎除外責任: | (二)【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托育機構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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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流產或分娩。但遭受強暴脅迫致流產或分娩及剖腹生產手術或子宮外孕手術不在此限。 | |
二、 | 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上述給付以回復或輔助其功能,且其裝置之費用必須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據。 | |
三、 | 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 |
四、 | 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 |
五、 | 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