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學 | 承辦: | 學務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教育部函請各校依九年一貫課綱─語文學習領域,落實小一第一學年前10週教授注音符號 | 網址: | 無 | 人氣: | 1738 |
時間: | 2012-09-17 20:57:18 (2012-09-17 20:58:26 更新)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主旨:為教育部函請各校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之規定,落實於國小一年級第一學年前10週教授注音符號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7日臺國(二)字第1010168217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第五項實施要點,有關【注音符號】教學原則之規定,注音符號應於第一學年前10週,採綜合教學法教學。爰此,請各校本學年度一年級課程於前10週規劃並落實執行注音符號教學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