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訓育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事件之處理 | 網址: | 無 | 人氣: | 1797 |
時間: | 2012-08-09 11:33:21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函轉教育部所定「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
條事件應注意事項」(如附件,包括處理流程、通知書範
例及會議紀錄參考範例),請各校參考據以處理學生間發
生刑法第227條之事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24日臺訓(三)字第1010116308號函辦
理。
二、為引導學校於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227條之行為時,能
以教育之觀點謹慎處理,並能對家長提供有關學生性教育
及情感教育相關之親職教育內涵,協助親職溝通,幫助學
生理解感情交往之合宜態度與行為,維護學生之受教育權
益,並避免因懷孕而提早離開校園,爰制定旨揭注意事項
供學校參考。
三、另依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電子檔上
載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
u.tw/harassment/index_infrom.asp,請逕下載參閱),
該決議區分年齡,認對未滿7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無合意之可言,概論以違反意願性交或猥褻罪(如乙為7歲
以上未滿14歲者,甲與乙合意為性交時,甲應論以刑法第
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乙係未滿7
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
性交罪),請學校對教職員工生加強宣導,以避免其觸法
。
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事
件時,為減輕學生受到二度傷害,應請強調處理(教育及
輔導介入)而非懲處之精神。至是否有罪,則依法院之判
決(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
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