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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網址: | 無 | 人氣: | 819 |
時間: | 2003-08-13 11:21:07 (2003-08-13 12:41:42 更新)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92.07.31 教育部令: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行 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報名程序、報名費用、考試日期、考試地點、成績通知、複查成績 等相關事項,應載明於報名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 (構) ,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 之。 第 5 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 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 6 條 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 報名表。 二 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三 報名費。 四 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六 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第 7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 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 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8 條 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一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 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 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 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 9 條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者,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