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室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92.168.?.? |
標題: | 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規定,請同仁含退離職人員確實遵守 | 網址: | 無 | 人氣: | 1136 |
時間: | 2002-02-23 11:45:10 (2002-02-23 11:50:35 更新)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府人一字第0910027030號函轉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內警字第 0910075009號 函辦理 二.相關規定摘述如下,詳細內容張貼於大辦公室公佈欄內: (一)公務員出國需先向服務機關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另持主管機關同意函,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退離職人員逕向入 出境管理局申請即可申請時請以當時身分辦理,若身為公務員未據實填寫,其許可自始無效(視同未經許可);另委 託旅行社代辦出國事宜,係屬委託行為,受託人所為之效力及於委託人,因此,不能以委託旅行社代辦,本人不知情 為由,免除其責任 (二)台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三)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 職務;亦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締結同盟 (四)違反前述(三)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違反前述(一)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