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訓導處
承辦:
無此人
來源:
192.168.?.?
標題:
「菸害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學校衛生法」有關校園菸害防治及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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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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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時間:
2002-11-13 07: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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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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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編修
說明:
一、根據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販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菸害防制法規定「學校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且吸菸區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另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並得勸阻」
請依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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