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學 | 承辦: | 學務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規定,落實第一學年前10週教授注音符號 | 網址: | 無 | 人氣: | 1323 |
時間: | 2014-09-09 19:34:28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主旨:請貴校務必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之規定,落實於第一學年前10週教授注音符號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9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94049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之本國語文(國語文)」第五項實施要點,有關【注音符號】教學原則之規定,注音符號應於國小第一學年前10週,採綜合教學法進行教學。爰此,請貴校確實於國小一年級上學期前10週規劃並執行注音符號教學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