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人事室
承辦:
無此人
來源:
192.168.?.?
標題:
有無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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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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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時間:
2004-06-16 11: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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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依公司法規定認屬為公司之發起人者,如實參與該公司之籌集設立,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至於公務員有無實際參與公司之籌設,應就具體個案審認之;必要時,並應由該公務員自行舉證其未實際參與。
(桃園縣政府930614府人一字第0930145141號函轉銓敘部930607部法一字第09323706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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